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的要求,为了做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确保我校教职工的基本信息准确、规范,学校对教职工有关基本信息进行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校核内容
工资改革所涉及到的基本信息内容。重点核对套改年限;参加工作时间;工龄扣减时间;不计工龄的学龄;任职年限;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定时间、聘任时间;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评定时间、聘任时间;现任行政职务的任(聘)职时间;低一级行政职务的任(聘)职时间;现任职务扣减时间。
二、 校核要求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工龄)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套改年限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1)、参加工作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参加工作时间计算。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者,以毕业生派遣、录用公务员、入伍、招工、下乡插队、民办教师规定时限内实际报到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在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参加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起缴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按规定未参加保险的以劳动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a) 93年工改至今一直在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人事处提供信息为准。
b) 93年以后,首次参加工作所在单位在我校的教职工,参加工作时间以人事处提供信息为准。
c) 93年以后,调入或参加工作后再次分配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若人事处提供信息与本人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本人可提供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转移单,报人事处按国家规定确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d) 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参加工作时间不能确定者,暂以来我校工作时间确定为参加工作时间。待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转移证明报人事处后,重新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2)、工龄扣除时间:指按国家规定不应计算工龄的时间。
不应计算工龄的时间:档案记载不明确(在企业工作无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记录)的工作时间;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期间的时间;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国内、外超学制的学习时间、研究生肄业的学习时间;公派逾期、因私出国(境)的国外经历时间。若人事提供信息与本人校对不一致的,本人可提供相关材料,报人事处根据国家规定确定。
3)、不计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 (指同时具备:参加全国高考、国家统招计划、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派遣证或报到证) 大专以上院校未计为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含国外学习),短于国家学制规定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在岗履职时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确定,必须既具有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又符合规定程序被聘用的职务(岗位)。只聘任(无任职资格)的时间不计入任职年限。
1)、现任职务(技术和行政)、前任职务(技术和行政)的资格和聘任时间均以文件或档案工资变动历史为依据确定。本、硕士毕业生的初级技术职务、博士毕业生的中级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可按工资兑现时间计算(仅限本次工改)。
a) 2003年1月以后聘任现职务的人员,必须校对其前任职务的资格和聘任时间;2002年12月之前聘任现职务的人员,前任职务时间核对可不作要求。
b) 工人技术等级聘任时间,从取得人事部的技术岗位证书并按相应岗位兑现工资的当年计算。
c)若人事提供信息与本人校对不一致的,本人提供文件、资格证书或聘书原件,报人事处确定。
2)、现任职务扣除时间:指聘任现职务期间不在所聘岗位任职的时间。如:统配研究生学习时间、公派逾期、因私出国(境)的国外经历时间、离岗、待岗、内退时间、考核未定合格等级的年度。扣除后的任职时间按去中间接两头的时间计算。
3、本次个人信息核对,如有遗漏或错误之处,本人不予校正的,以后一经核实,学校按重新核准的信息兑现相关待遇,并收回其已多享受的相关待遇。
4、在信息校核过程中,如有上述政策解释未涉及的问题,可电话咨询各单位人事秘书或人事处。
三、 校核程序
1、人事处将教职工已有的人事信息挂在人事处网页上,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进行个人信息核对,核对无误打印并由本人签名,由单位统一报人事处。
2、人事提供信息与个人核对信息不一致的,由单位统一汇总,并同本人提供的材料报人事处确定。
3、各单位于3月20日前将核对结果报人事处。
人 事 处
2007-3-12 |